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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张龙律师代理原告杨某劳务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劳动报酬!

来源:望谟律师网时间:2022-08-16 15:44:30

  杨x明与周x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劳务合同纠纷案  号(2019)黔2322民初3037号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2322民初3037号

  原告:杨x明,男,1958年7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市人,住贵州省兴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汪xx(实习律师),均系贵州雄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赑,男,1985年4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人,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原告杨x明与被告周x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汪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x赑经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在《法制日报》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人民币744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原告与被告协商,由原告给被告位于贵州省××镇××村修建的养殖场砌砖,双方约定劳务费按120-150元/天计算,劳务报酬以最后实际做工进行结算。协议达成后,原告便开始给被告做工,于2019年1月,因被告原因,该养殖场不在继续修建。后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7445元,2019年1月20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欠条》载明该款最后一期于2019年3月10日前支付,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

  被告周x赑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及答辩意见。

  原告杨x明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对于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的,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杨x明为被告周x赑做工程,经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月20日结算,被告周x赑尚欠原告杨x明劳动报酬7445元,被告周x赑于同日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杨x明持有,该《欠条》载明相关欠款事项及偿还时间,该《欠条》上有被告周x赑的签名及捺印。欠款到到期后,被告周x赑未按照约定支付相关款项。

  本院认为,原告杨x明为被告周x赑其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周x赑尚欠原告杨x明劳务报酬7445元,且被告周x赑出具《欠条》一张予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规定,原告杨x明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被告周x赑经本院依法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本案依法作缺席判决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周x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杨x明74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70元,共计520元,由被告周x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x龙

  人民陪审员

  何x仁

  人民陪审员

  周x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x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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